
深圳拟出台重磅新政: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
11月10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12月12日下午举行听证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5条对产业用地的非商品性质厂房/研发用房转让,做了明确说明:【工业、新型产业、仓储、物流用途房地产】非商品性质厂房、研发用房、仓储(堆场)、物流建筑等房地产建成满10年后,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
《办法》的制定,旨在落实国家土地要素优化配置和盘活存量资产政策、规范非商品性质房地产管理、促进存量土地资源流转再利用的需要,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本办法所称非商品性质房地产是指:通过协议方式供应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约定或不动产登记证书记载的土地性质为非商品房性质或不得转让、限自用等类型的房地产。
招拍挂用地,城市更新开发建设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土地整备留用地、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及居住用途的房地产不适用本办法。
为保证政策衔接,《办法》强调: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非商品房(性质或用途)”的房地产,但出让时已全额缴纳了市场地价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无其他限制转让条款的工业用地,不适用该办法;
该办法实施前已依规办理过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商品性质房地产手续的,可予以继续办理同宗地上其余部分房地产转商品性质手续;
国企改制中,拆迁安置用房、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高新技术园区范围内房地产的转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促进存量土地资源流转再利用,补缴地价是重要环节。《办法》区分不同用途和类型的非商品性质房地产,对其补缴地价进入市场进行了分类规定。比如:
第五条【工业、新型产业、仓储、物流用途房地产】非商品性质厂房、研发用房、仓储(堆场)、物流建筑等房地产建成满10年后,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受让对象应符合我市工业楼宇转让和工业区块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第六条【商业用途房地产】非商品性质的商业、办公、旅馆业建筑、商务公寓、游乐设施等房地产,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进行转让,其中游乐设施、旅馆业建筑、肉菜市场、会议中心等房地产限整体转让。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途房地产】非商品性质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途的房地产中,营利性的房地产可按规定补缴地价后进入市场,限整体转让;
非营利性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特殊情形确需转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涉及国有企业之间资产调拨的,可在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召开《深圳市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报名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