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睿 通讯员 荆媛媛)刚办了价值300元的“淘气堡畅玩卡”几个月,商家突然撤走,告知卡内余额只能兑换成店内其他商品。居民谢大娘力争无果,无奈只得向属地社区求助。随后,经网格员杨洋以《民法典》为依据协调,12月2日,商家退还了谢大娘卡余额240元。
今年5月,家住长兴南街的谢大妈在位于康兴路的一家大型母婴店内买了一张价值300元的“淘气堡畅玩卡”,仅仅带着孙子玩过两次后,11月份该淘气堡就撤走了。谢大妈找到负责人反映情况,对方表示,卡内剩余金额只能兑换店内其他商品,淘气堡已经没有了。谢大妈不同意,称自己并不需要店内任何用品,只希望对方退款。该卡规定300元玩15次,相当于每次20元,自己只用过两次,商家理应退给自己剩余的260元。对方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执。无奈,居民只得找到长兴南街社区网格员求助。
闻讯后,网格员杨洋认真查阅了《民法典》,并组织双方进行沟通。该法典第497条第二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第563条明确规定: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过杨洋的耐心沟通,双方各退了一步,母婴店要扣除优惠,按淘气堡实际玩2次60元算,最后退给谢女士240元现金,谢女士表示可以接受。此次纠纷彻底得到解决。
律师说法: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商家推出“畅玩卡”时,涉及到具体规则虽然有单方制定的权力,但一旦这个卡发放到消费者的手中,就跟消费者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如果兑现方式要改变,商家必须提前告知,并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在消费者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兑现方式,属于单方违约,消费者当然可以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