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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普法丨文化和旅游部:《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3-09-13 06:09 文字:【 】【 】【
    摘要: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于19年11月制定并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允许

      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于19年11月制定并印发《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同时废止。为什么要实施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一起来看政策解读。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需要。文化和旅游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文化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稳步扩大对外开放。2013年,将“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政策,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试验,并取得成效。2015年,原文化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部署,印发了《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及其附件《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将“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经验向全国推广。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完善游戏游艺设备分类,严格设备类型与内容准入。

      二是解决现实管理问题的需要。目前游戏游艺设备管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标准特别是宣扬赌博内容认定标准不够具体明确,地方在准入和执法监管时难以准确把握;二是进口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政策尚需进一步明确;三是游艺娱乐场所内亲子互动娱乐的现实需求,需要我们加快实施游戏游艺设备分类管理政策,明确分类的标准,既防止未成年人沉迷,又能够保障未成年人正常娱乐的合法权益;四是抓娃娃机以及其他自助消费游戏游艺设备在商场和影院门口大量出现,需要纳入管理视野;五是对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执法监管。

      2006年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但随着新娱乐方式的不断出现,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游艺娱乐场所的青少年沉迷问题已不再突出,特别是近年来在政府管理部门引导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的推动下,游艺娱乐场所不断向阳光健康化转型,音乐体感、运动健身、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娱乐设施设备逐渐成为场所主流,一些老人带着孙子孙女或者父母带着孩子在游艺娱乐场所享受亲子娱乐逐渐成为娱乐常态。办法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提出17条意见,要求全面放开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时间限制。为适应现实管理的需要,以及公众的诉求,《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明确游戏游艺设备分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和游艺娱乐设备,把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纳入电子游戏设备(机)管理,其他纳入游艺娱乐设备管理,并从生产到流通、经营环节实施全程分类贴标管理,便于公众识别哪些设备适合未成年人可以玩。

      《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宣布国办发〔2000〕44号文件失效,其规定的“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也同时失效,意味着从境外进口游戏游艺设备已无政策障碍。2018年年底,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措施调整有关事项》(公告2018年第95号),取消了游戏机自动进口许可措施。《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也做了相应政策调整:进口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向进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通过后方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审核主体和审核程序的规范,保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内容审核标准更加具体。办法第五条提出了禁止的三种情形,包括禁止内容、安全隐患以及其他禁止情形,第六条明确将“具有或者变相具有押分、退分、退币、退钢珠等功能的”“ 捕鱼机等以设置倍率形式以小博大的”“ 、转盘机、跑马机等由系统自动决定游戏结果的”等认定为宣扬赌博的内容。二是建立游戏游艺设备审核专家团队。办法第九条规定,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建游戏游艺设备审核专家团队。三是建立审批前公示和异议处理机制。办法要求建立审批前公示制度,提高审批的透明度: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等在其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七日,并要求建立相应的异议处理机制。四是按照“谁审批,谁公示”的原则,要求各地自行公布游戏游艺设备审批信息,供公众查询,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公布任务,强化审核机关的主体责任。五是对内容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违规批准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依法责令其撤销。

      近年来,经营者将抓娃娃机等游戏游艺设备从传统游艺娱乐场所向电影院门口、商场过道等场地进行布局,少则两三台,多则十几台。这些场所的使用面积等条件难以达到游艺娱乐场所准入条件,即使降低游艺娱乐场所的准入门槛,纳入游艺娱乐场所管理,那么设置几台甚至两台游戏游艺设备也得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以及消防、环保相关批准文件,就会造成过高的行政成本,不利于行业发展。为了引导促进新业态的健康成长,《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将这些分布式经营场所统称为其他经营场所,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采取备案管理,纳入监管视线,并提出标明经营者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奖品概率等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游戏游艺设备管理,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游戏游艺设备,是指提供游戏游艺内容或者服务的专用电子、机械操作设备。

      电子游戏设备(机)是指通过音视频系统和内容集成方式,主要为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提供游戏内容服务,且游戏内容、形式等方面不适宜未成年人独立或者长时间使用的专用设备,如格斗类游戏游艺设备等。游艺娱乐设备是指除电子游戏设备(机)以外的其他游戏游艺设备。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条鼓励企业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价值内涵,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发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精神、内容健康向上,具有运动体验、技能训练、益智教育、亲子互动等功能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五条禁止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游戏游艺设备:

      第七条面向国内市场生产、进口、销售、经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外观标识、游戏内容、操作说明等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八条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制定全国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审核和机型机种分类。地方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本辖区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组建游戏游艺设备审核专家团队,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机型机种分类等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组织专家团队提供咨询、鉴定等服务,可以支付报酬。

      第十条面向国内市场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三)游戏游艺设备内置音视频文件(包括全部背景音乐、歌曲及其名称列表和歌词的电子文本),涉及外文的还应当提供中外文对照文本;

      (四)游戏游艺设备内容简介、操作说明文本(含返奖方式等)、后台管理操作说明文本以及展现完整游戏过程的操作演示视频;

      (五)能够反映游戏游艺设备整体外观的图片和说明(正面、左右侧面、控制台、投币口、后台控制界面等至少各1张图片并做相应说明,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280×720像素);

      (六)游戏游艺设备及其内容的有关知识产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复印件)或者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进口游戏游艺设备前,进口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内容审核申请,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和进口该游戏游艺设备的独占性授权经营协议。

      第十二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时,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核、上级部门复核、异议处理、公示等时间)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内容审核以及机型机种分类的初步意见。难以确定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设备进行实物审查。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咨询专家意见或者提交文化和旅游部复核。

      第十四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通过初步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异议受理方式等,在其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七日。基本信息包括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游戏游艺设备的名称、型号、操作说明、外观图片、机型机种、生产地或者进口地、知识产权文件或者声明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游戏游艺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书面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属实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审核不予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后,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进口单位可以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该游戏游艺设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展览展示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取得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

      “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由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内容包含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以及审核机关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信息。“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标准由文化和旅游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内容核准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游戏游艺设备基本信息及批准文号等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或者机型机种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

      第十八条面向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销售游戏游艺设备前,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并依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机型机种类别,标注“游艺娱乐设备”或者“电子游戏设备(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样。

      第十九条文化和旅游部指导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制定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规范。

      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和进口单位应当建立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内容审核人员,加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自审工作。

      第二十条在其他经营场所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在经营前向场所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游戏游艺设备的基本信息、数量、设置地址以及具体联系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备案。

      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利用游戏游艺设备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健康、安全无害的奖品,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虚标价格。奖品目录等相关信息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游戏游艺设备以概率性方式提供实物奖励的,经营者应当在游戏游艺设备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场所应当经营依法取得“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或者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核准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员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或者重点关注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文化和旅游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游戏游艺设备存在内容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撤销内容核准单。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将其经营者纳入重点监管对象;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文化市场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未将奖品目录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他经营场所利用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其他经营场所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或者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参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游戏游艺设备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设备及主要为家庭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经营场所是指在无独立围护结构的场地内设置游戏游艺设备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分布式经营场所。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儿童游艺娱乐场所、虚拟现实游艺娱乐场所、专营“抓娃娃机”等礼品类游艺娱乐场所发展的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三十二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在娱乐场所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设置的、尚未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的游戏游艺设备实施分类标识管理。张贴的标识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名称、机型机种、监督电话等信息。

      在本办法施行前或者施行过渡期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未发放“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且尚未面向国内销售的,应当结合实际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单位补发“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

      第三十三条施行过渡期后,各地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开展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发放以及其他经营场所经营游戏游艺设备备案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关于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的通知》(文市函〔2015〕57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所称施行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本办法施行后,文化和旅游部不再统一公布游戏游艺设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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